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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04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邱某与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04民初560号原告:邱某,女,汉族,住阳江市阳东区,公民身份号码:×××422X。被告:黎某,男,汉族,住阳江市阳东区,公民身份号码:×××4214。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诉被告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某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邱某负担。审判员  陈胜龙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用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