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04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邱某与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04民初560号原告:邱某,女,汉族,住阳江市阳东区,公民身份号码:×××422X。被告:黎某,男,汉族,住阳江市阳东区,公民身份号码:×××4214。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诉被告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某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邱某负担。审判员 陈胜龙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用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