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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执1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农商行许家台支行与胡卫民、胡卫国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许家台支行,胡卫民,胡卫国,谭立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25执121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许家台支行。代表人唐强,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胡卫民,农民。被执行人胡卫国,其它同上。被执行人谭立侠。其它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胡卫民等(2015)蓟民初字第0948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蓟民初字第094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振国审 判 员  朱立军代理审判员  张 新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兰福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