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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执1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王伟与宁夏德诚汽车监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宁夏德诚汽车监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1051号申请人王伟,男,汉族,1970年9月23日出生,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宁夏德诚汽车监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丽,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武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大劳人仲字第(2016)第19号仲裁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德诚汽车监控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7050元(其中执行标的7000元,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晓伟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柳永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