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刑更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刘旭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刑更664号罪犯刘旭,现在重庆市凤城监狱服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3日作出(2011)碚法刑初字第007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旭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追缴赃款十九万一千元(均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1月15日本院作出(2013)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358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2月16日本院作出(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37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现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段敬杨,刑罚执行机关指派工作人员周界出庭履行职务,两名同改人员出庭作证。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以罪犯刘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二次记功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刘旭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证人证言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旭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旭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包 颖审 判 员  王宗富代理审判员  唐代忠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