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81民初2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陈杰思与李子强、王秀平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杰思,李子强,王秀平,俞斌,杜凤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2490号原告陈杰思,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委托代理人邵建新、蔡伟超,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子强,男,196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告王秀平,女,196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告俞斌,男,197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告杜凤琴,女,1984年4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杰思诉被告李子强、王秀平、俞斌、杜凤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杰思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李子强、王秀平名下价值相当于114万元的财产。原告提供其名下坐落于福清市龙山街道东门街26号迎新大厦3层304单元(房屋所有权证号:融房权证R字第××号)及案外人王秋名下坐落于福清市音西镇音西村、宏路镇石门村融侨城(三期)18号楼512复式单元(房屋所有权证号:融房权证R字第××号)作为诉讼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李子强、王秀平名下价值相当于114万元的财产;查封原告陈杰思名下坐落于福清市龙山街道东门街26号迎新大厦3层304单元(房屋所有权证号:融房权证R字第××号);查封案外人王秋名下坐落于福清市音西镇音西村、宏路镇石门村融侨城(三期)18号楼512复式单元(房屋所有权证号:融房权证R字第××号);四、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五、本裁定不对抗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申请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在查封期间内,被告李子强、王秀平与原告陈杰思、案外人王秋负责看管并可以使用各自被查封的财产,但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再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翁秋英代理审判员  林 贵人民陪审员  余海玲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伟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