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22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万锦耀与万秉忠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锦耀,万秉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22执157号申请执行人万锦耀。被执行人万秉忠。本院在执行万锦耀申请万秉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万秉忠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陆川县人民法院(2015)陆民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雄军审 判 员 朱 江代理审判员 李 科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宗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