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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22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万锦耀与万秉忠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锦耀,万秉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22执157号申请执行人万锦耀。被执行人万秉忠。本院在执行万锦耀申请万秉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万秉忠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陆川县人民法院(2015)陆民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雄军审 判 员  朱 江代理审判员  李 科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宗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