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8执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姜凤琴与李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凤琴,李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8执679号申请执行人姜凤琴。被执行人李卉。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5年裕民一初字第0091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卉银行存款43164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娜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闫丁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