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91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16)民初786号原告刘成海与被告兴荣亚公司、东风商用车厂产品质量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湖北某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东风汽车有限公司某某商用车发动机厂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民初786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武某,湖北周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湖北某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某某某公司总经理。被告东风汽车有限公司某某商用车发动机厂(以下简称某某商用车厂)。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某某某公司、某某商用车厂产品质量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温继若独任审判,庭审前,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为36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温继若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