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执10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黄春友与余姚市舜箭塑料模具厂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春友,余姚市舜箭塑料模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10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春友。被执行人:余姚市舜箭塑料模具厂。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法定代表人:黄建,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黄春友与被执行人余姚市舜箭塑料模具厂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余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16日作出的余劳仲案字[2015]第1092号仲裁裁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2057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281执108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