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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7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董迪与菏泽施孝生态陵园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迪,菏泽施孝生态陵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7执390号申请执行人:董迪被执行人:菏泽施孝生态陵园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董迪诉菏泽施孝生态陵园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决如下:终结定陶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16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卜祥勇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王德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