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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1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1545号原告:陈某,女,汉族。被告:王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张一水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彩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