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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3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赵显彪与付宝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显彪,付宝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3民初37号原告:赵显彪,男,汉族,1986年1月5日生,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付宝成,男,汉族,1965年1月25日生,住长春市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显彪与被告付宝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徐雅文代理审判员  郭鹏飞人民陪审员  朱 琳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