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25047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戴小芬与韩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25047号原告戴小芬,女,1974年8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韩莹,女,1977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小芬诉被告韩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戴小芬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全炜琦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 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