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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4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董某与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王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4民初403号原告:董某。被告:王某,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判员  顾文妍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