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404行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商玉玲与鹤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玉玲,鹤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404行初10号原告商玉玲,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鹤运,黑龙江省鹤岗市法律援助中心。被告鹤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薛文刚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徐鹤佳,男。原告商玉玲诉被告鹤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被告鹤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变更原行政行为,原告据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商玉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商玉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商玉玲负担。审 判 长 杨天峰审 判 员 付晓明人民陪审员 丁玉莲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嘉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