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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404行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商玉玲与鹤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玉玲,鹤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404行初10号原告商玉玲,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鹤运,黑龙江省鹤岗市法律援助中心。被告鹤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薛文刚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徐鹤佳,男。原告商玉玲诉被告鹤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被告鹤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变更原行政行为,原告据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商玉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商玉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商玉玲负担。审 判 长  杨天峰审 判 员  付晓明人民陪审员  丁玉莲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嘉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