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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02民保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董本汉、金桂蓉与陈世雄、袁欣钰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本汉,金桂蓉,陈世雄,袁欣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02民保16号之一申请复议人董本汉。申请复议人金桂蓉,系董本汉妻子。被申请人陈世雄。被申请人袁欣钰。本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2016)鄂1102民保16号诉前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袁欣钰父亲袁先友生前交付并保存在黄冈市财政局的购房款15万元人民币予以保全。利害关系人董本汉、金桂蓉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以上述保全的购房款系其夫妻所有为由,申请本院依法撤销(2016)鄂1102民保16号民事裁定,并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诉前财产保全程序是在一定条件下,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于诉讼前采取的一种程序性的限制措施。本案保全的购房款是基于袁先友于2013年2月27日将在享受黄冈市财政局职工团购房指标转让给董本汉夫妻后,董本汉以袁先友名义向该单位缴纳的首付款,该购房款具有一定的特定性,陈世雄申请本院对此购房款采取保全措施,致使董本汉、金桂蓉相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故董本汉、金桂蓉申请复议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作出的(2016)鄂1102民保16号民事裁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丽霞审判员  胡虹霞审判员  林更生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一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