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3执9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吴云龙与邓亦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云龙,邓亦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9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云龙。被执行人邓亦凯。吴云龙申请执行邓亦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青民一初字第19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邓亦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云龙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邓亦凯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400000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全军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