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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04民初1753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常州市光明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杭州富阳瑞华涂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光明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富阳瑞华涂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04民初1753号原告常州市光明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格兰艺堡西城7-7号。法定代表人金全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启宏,江苏欣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富阳瑞华涂装有限公司(原富阳市瑞华涂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市鹿山街道鹿山工业功能区1号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水根,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光明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富阳瑞华涂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富阳瑞华涂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光明化工科技发��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州市光明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富阳瑞华涂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0元,本院减半收取1225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3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常州市光明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彩萍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谷岑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