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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0102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孟庆玉与王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玉,王海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0102民初458号原告孟庆玉,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城关区。被告王海波,男,198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拉萨市。本院于2016年3月3日受理原告孟庆玉与被告王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该撤诉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庆玉撤回对被告王海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预交),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孟庆玉承担。审判员  白央啦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秦巧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