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民初1945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1945卢正华与蔡建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正华,蔡建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1945号原告:卢正华,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被告:蔡建飞,男,199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正华与被告蔡建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三、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卢正华负担。审判员 钱芳雯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