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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执保99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12-25

案件名称

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柳林宏盛聚德煤业有限公司、山西宏盛能源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柳林宏盛聚德煤业有限公司,山西宏盛能源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吕梁永宁煤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屈全大,冯英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执保99号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空港物流加工区西三道158号金融中心3号楼01-02门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6737078795。法定代表人孔林山,董事长。被告山西柳林宏盛聚德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成家庄镇聚财塔村。法定代表人刘探明,总经理。被告山西宏盛能源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屈家沟村。法定代表人杨国兵,总经理。被告吕梁永宁煤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下安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江平,总经理。被告屈全大,男,1969年1月30日出生,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被告冯英英,女,1968年6月15日出生,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柳林宏盛聚德煤业有限公司、山西宏盛能源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吕梁永宁煤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屈全大、冯英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88956897.8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西柳林宏盛聚德煤业有限公司、山西宏盛能源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吕梁永宁煤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屈全大、冯英英银行账户存款88956897.8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朱立军审 判 员  郭胜明代理审判员  王福元二○二○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靳一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