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2执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杨泽铭与杨洪松抚养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0612执75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泽铭与被执行人杨洪松抚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泽铭申请将被执行人杨洪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杨洪松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之规定,决定如下:将杨洪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