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8民初1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石家庄南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朱晓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南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晓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8民初1613号原告石家庄南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路505号。法定代表人许光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乔庆山,石家庄南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副总。被告朱晓飞。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受理原告石家庄南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晓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石家庄南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南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家庄南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元,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石家庄南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巧莲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红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