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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82民初940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付某某诉山东菏泽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送某某、李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山东菏泽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送某某,李某某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2民初940号原告:付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现住开原市金沟子镇某村。被告:山东菏泽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地址: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新车管所东临。被告:送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黄堽镇某村某村*号。被告:李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住菏泽市牡丹区佃街屯办事处某村某村*号。原告付某某与被告山东菏泽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被告送某某、被告李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收诉立案,原告付某某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铁强审 判 员  袁伟宏人民陪审员  秦秀敏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