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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3行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刘凌星与盐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凌星,盐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903行初85号原告刘凌星,学生。委托代理人刘志勇,银行职员。被告盐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迎宾南路158号。法定代表人羊维元,该局局长。原告刘凌星诉被告盐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于2016年5月4日向被告市房产局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凌星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凌星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凌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凌星负担。审 判 长  温永刚审 判 员  陆网华代理审判员  宋 君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韦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