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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民初字第03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陈红卫诉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梁家街村民委员会及其第五村民小组、陕西昱丰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卫,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梁家街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陕西昱丰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梁家街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3132号原告陈红卫,男,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号集体户付*号。委托代理人刘洪伟、许研娜,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梁家街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负责人陈德家,组长。委托代理人王静,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昱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朱宏路中段196号。法定代表人李奇。被告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梁家街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陈鹏,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卫诉被告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梁家街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陕西昱丰实业有限公司及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梁家街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红卫于2016年512日以其与被告就涉案纠纷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红卫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7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全额退付原告。审 判 长  余国庆审 判 员  何晓丽人民陪审员  庞瑜英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艳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