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孙法执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黑河市弘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河市弘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孙法执字第445号申请执行人黑河市弘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尔发,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明,男,198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申请执行人黑河市弘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5)孙民初字第5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孙吴县人民法院(2015)孙民初字第5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伟海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玉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