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3民初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李成森与包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森,包海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873号原告李成森,男,1948年4月4日出生,蒙古族,退休干部,住扎赉特旗音德尔镇艾非尔城1号楼。被告包海涛,男,48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扎赉特旗音德尔镇乌兰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森诉被告包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成森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成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李成森负担。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萨日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