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民初1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青岛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柳贞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柳贞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1491号原告青岛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增连。委托代理人秦志翔。被告柳贞福。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柳贞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柳贞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柳贞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俊凯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任君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