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岳民特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谭江、张艳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谭江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岳民特字第00007号申请人谭江。委托代理人张艳。委托代理人谭艳。申请人谭江要求宣告谭峰死亡一案,本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谭江以被申请人谭峰走失,至今下落不明满十年,请求宣告被申请人谭峰死亡。经查,谭峰,男,197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原住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派出所咸嘉新村社区新村责任区桐梓坡路嘉兴苑13栋307房,与申请人谭江系兄妹关系,父母均已过世,无婚姻、生育、收养记录。谭峰于1996年走失,一直未归,经多方寻找没有下落,至今已满四年。2015年4月14日,谭江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谭峰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5月5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谭峰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谭峰仍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常住人口登记卡、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咸嘉湖派出所出具的证明、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街道咸嘉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谭峰自1996年走失后,虽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故申请人谭江请求宣告被申请人谭峰死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谭峰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肖必芳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