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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2执2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姜荣燕与刘荣永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荣燕,刘荣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2执2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姜荣燕被执行人:刘荣永申请执行人姜荣燕与被执行人刘荣永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11日审结。该案(2013)禹民初字第840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荣永在中国银行号账户上存款13000元。执行员 姚 松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学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