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2执2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姜荣燕与刘荣永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荣燕,刘荣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2执2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姜荣燕被执行人:刘荣永申请执行人姜荣燕与被执行人刘荣永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11日审结。该案(2013)禹民初字第840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荣永在中国银行号账户上存款13000元。执行员 姚 松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学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