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4民初1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韩某甲与李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甲,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1270号原告韩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李某,男,住柘城县。委托代理宋庆林,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甲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甲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华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