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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8民初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签发稿签发人:核稿:拟稿: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8民初565号原告王某。被告方某。原告王某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李建平于2016年5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承担。审判员  高健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孟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