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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执13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银堂、贾贤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银堂,贾贤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1332-1号申请执行人:王银堂,男,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贾贤林,男,汉族,1950年6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执行王银堂申请执行贾贤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517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按期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160万元、利息741600元(截至2016年3月8日)、诉讼费12912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5945元,合计2380457元及逾期利息(以16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1.5%,自2016年3月9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贾贤林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合计2380457元及逾期利息(以16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1.5%,自2016年3月9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延凤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金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