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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执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先军与黄彩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先军,黄彩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执字第371号申请执行人李先军,男,198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南宁市兴宁区。被执行人黄彩云,男,1984年12月30日出生,壮族,农民,现住广西扶绥县。本院在执行李先军申请执行黄彩云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4)扶民初字第7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黄彩云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黄彩云限期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黄彩云经过“四查两查”等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彩云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绥县人民法院的(2014)扶民初字第7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4)扶民初字第7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说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光席代理审判员  任贤华代理审判员  甘晏全审 判 长  唐光席代理审判员  甘晏全代理审判员  任贤华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覃 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