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民一初字第1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文丽与玉国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丽,玉国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民一初字第1681号原告黄文丽。委托代理人梅细扬,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龙琼,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玉国贝。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文丽诉被告玉国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文丽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文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文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11.3元,退回原告黄文丽。审 判 长 丘 理代理陪审员 包其剑人民陪审员 刘吉兴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方宝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