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2财保65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高玉英与张井芳、曹仁刚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玉英,张井芳,曹仁刚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财保65号申请人高玉英。被申请人张井芳。被申请人曹仁刚,成年,系张井芳丈夫。担保人王振环,男,汉族,1989年1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宁津镇董沙村13号。担保人郭强,男,汉族,1988年1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宁津镇西关外村2号。在审理申请人高玉英与被申请人张井芳、曹仁刚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担保人王振环提供其所有的鲁N号小型轿车、担保人郭强提供其所有的鲁N号小型轿车作为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及担保人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将被申请人张井芳、曹仁刚所有的位于宁津县康平路南侧中亚鑫城2号楼3单元301室房产(预告登记号Y20142230,面积为98.5平方米)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5月12日起至2019年5月11日止。二、依法将担保人王振环所有的鲁N号小型轿车、担保人郭强所有的鲁N号小型轿车均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6年5月12日起至2018年5月11日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世静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合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