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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3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赵亮申请执行李亚飞、梁小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亮,李亚飞,梁小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03执230号申请执行人赵亮,男,198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亚飞,女,汉族,1977年9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梁小鹏,男,汉族,1978年8月6日出生。本院依据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公证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平龙证民字第178号公证书,于2016年3月3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3月10号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亚飞位于平顶山市东环路西1号院27号楼南二单元3层北户(产权证号:卫东150043**)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新伟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荣 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