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民初3900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中海宏洋(合肥)置业有限公司与卢晶玲、侯昊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宏洋置业(合肥)有限公司,卢晶玲,侯昊清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3900号原告:中海宏洋置业(合肥)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滨湖区。法定代表人:张贵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寅,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亓革,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晶玲,女,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被告:侯昊清,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原告中海宏洋置业(合肥)有限公司诉被告卢晶玲、侯昊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海宏洋置业(合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卢晶玲、侯昊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36元,减半收取968元,由原告中海宏洋置业(合肥)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大光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阮继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