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6民督29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申请被申请人马锁宁给付贷款一案支付令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马锁宁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甘1026民督29号申请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甘肃省宁县新宁镇农贸路5号。法定代表人:路少军,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葛晓斌,男,汉族,该行风险部职工。被申请人:马锁宁,男,汉族,农民。申请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马锁宁给付其贷款本金14000元,并清偿自贷款之日至2016年3月31日的利息12954.52元,共计26954.52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马锁宁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6954.52元,并承担申请费158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党海龙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勾燕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