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3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滁州市金达石油有限公司与滁州市许言商贸有限公司、许如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市金达石油有限公司,滁州市许言商贸有限公司,许如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签发人:拟稿人:校对人: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03民初100号原告:滁州市金达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梁金达,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野,安徽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费文文,安徽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市许言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徐阳阳,(职务不详)。被告:许如发,198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原告滁州市金达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达石油公司)与被告滁州市许言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言商贸公司)、许如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达石油公司委托代理人胡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言商贸公司、许如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金达石油公司诉称:2013年6月21日,金达石油公司与许言商贸公司签订《供销合同》,约定:许言商贸公司为金达石油公司IC卡客户,其车辆持IC卡在金达石油公司加油站加油,赊欠油款不超过20万元,并且必须在次月10号前结清,许言商贸公司以皖M×××××、皖M×××××车辆提供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金达石油公司如约供货。经结算,许言商贸公司、许如发共欠油款186584.44元,许如发出具了欠条。2015年7月7日,许如发出具《还款承诺书》予金达石油公司。但许如发未履行承诺。2015年7月14日,金达石油公司与许言商贸公司、许如发签订《还款协议》又约定了还款期限等内容。但许言商贸公司、许如发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请判令:1、许言商贸公司、许如发清偿欠款186584.44元;2、以抵押物皖M×××××、皖M×××××车辆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偿还上述欠款债务。金达石油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举证如下:1、《供销合同》1份,拟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2、《抵押合同》、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有关抵押登记资料各2份,拟证明许言商贸公司以皖M×××××、皖M×××××车辆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3、《欠条》1份,拟证明许如发对本涉案债权的确认;4、《还款承诺书》、《还款协议》各1份,拟证明许言商贸公司、许如发应该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许言商贸公司、许如发未到庭,放弃对上述证据质证的权利。经审核,金达石油公司举证的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并结合庭审调查,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3年6月21日,金达石油公司(甲方)与许言商贸公司(乙方)签订《供销合同》1份,约定:乙方为长期在甲方用IC卡加油的客户;甲方为乙方加油车辆提供20万元的周转资金,充入乙方在甲方办理的IC卡账户中,乙方在收到周转资金时,给甲方出具合法的欠条;乙方在甲方赊欠油款不超过20万元,并且必须在次月10号前结清;乙方将自由车辆抵押给甲方作为拖欠油款担保。承担不能及时结清油款的保证责任等内容。同日,金达石油公司与许言商贸公司签订《抵押合同》2份,约定:双方为确保上述《供销合同》的履行,保证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以自有资产皖M×××××、皖M×××××车辆提供抵押担保等内容。同日,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金达石油公司。2015年3月25日,许如发出具《欠条》予金达石油公司,载明:“今欠到金达石油有限公司油款共计人民币壹拾捌万陆仟伍佰捌拾肆肆角肆分﹤186584.44﹥许如发2015.3.25”。2015年7月7日,许如发出具《还款承诺书》予金达石油公司,载明:许言商贸公司及许如发在2015年7月31日前偿还金达石油公司欠款10万元,金达石油公司获得10万元后,立即对许言商贸公司的M91758车辆予以解押;余下86584.44元,许言商贸公司及许如发自2015年8月1日起,每月偿还1万元直至付清时止,还清全部款项后,金达石油公司立即对许言商贸公司的M91776车辆予以解押等内容。但到期后,许如发未履行承诺。2015年7月14日,金达石油公司(甲方)与许言商贸公司、许如发(乙方)签订《还款协议》1份,载明:乙方因欠甲方油款186584.44元,在2015年8月31日前偿还甲方欠款10万元,甲方获得乙方偿还的10万元后,立即对抵押M91758车辆予以解押;对余下86584.44元,乙方自2015年9月1日起,每月偿还1万元直至付清时止,乙方还清全部款项后,甲方立即对乙方M91776车辆予以解押等内容。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金达石油公司与许言商贸公司签订《供销合同》、《抵押合同》及金达石油公司与许言商贸公司、许如发签订《还款协议》均合法有效。金达石油公司已按约定供货予两被告,但两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其行为显已违约,应按约定承担支付货款186584.44元的违约责任。同时,许言商贸公司应按约定以其用于抵押的皖M×××××、皖M×××××车辆向金达石油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故对金达石油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滁州市许言商贸有限公司、许如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滁州市金达石油有限公司货款186584.44元;二、原告滁州市金达石油有限公司对被告滁州市许言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皖M×××××、皖M×××××车辆变价后所得款项在上述第一项款项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5元,减半收取1027.50元由被告滁州市许言商贸有限公司、许如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彦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苓睿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