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21执恢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潘红久与被执行人宋金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红久,宋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121执恢127号申请执行人潘红久,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现住辽宁省大洼县东凤镇腰屯村。被执行人宋金明,男,198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宁省大洼县东凤镇腰屯村。本院在执行(2014)大洼民二初字第00222号申请执行人潘红久与被执行人宋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洼县人民法院(2014)大洼民二初字第002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艳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