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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21执恢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潘红久与被执行人宋金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红久,宋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121执恢127号申请执行人潘红久,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现住辽宁省大洼县东凤镇腰屯村。被执行人宋金明,男,198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宁省大洼县东凤镇腰屯村。本院在执行(2014)大洼民二初字第00222号申请执行人潘红久与被执行人宋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洼县人民法院(2014)大洼民二初字第002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艳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