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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民初966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523民初966号原告:李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伟,聊城东昌法恒法律服务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乜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蔡文付,茌平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某与被告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伟、被告乜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蔡文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被告经常打骂原告,2015年12月双方发生争吵,遂分居至今。请求与被告离婚,婚前陪嫁归原告所有。被告乜某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原、被告于2012年通过上网聊天认识,后多次见面,经慎重考虑后登记结婚,并按照风俗给付原告彩礼100000元,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原、被告夫妻感情未达到破裂的程度,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后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双方婚后常在外打工,2015年8月15日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被告外出打工,2015年12月双方因琐事再次发生争执。原告李某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乜某离婚。上述事实,由原、被告当庭陈述,婚姻登记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书证在卷佐证,可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共同建立一种互相帮助、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经相互了解后登记结婚,应视为双方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对待婚姻问题,双方均应慎重考虑。双方应相互珍惜来之不易的机会。为了家庭的幸福,双方应互相谅解,互相体贴,重归于好。双方分居时间较短且原告在合理的时间内亦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应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乜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伟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