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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02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李应春与李贵争、李正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应春,李贵争,李正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002民初779号原告李应春,个体户。被告李贵争,被告李正伍。原告李应春诉被告李贵争、李正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庆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书记员黄荟中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李应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贵争、李正伍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应春诉称,被告李贵争、李正伍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4年4月26日以到田东投资芒果苗项目为由向原告李应春借款300000元,被告出具借条承诺用车牌号为桂A×××××的小型轿车作抵押,并于同日写下收条表示收到钱款。因被告一直拖欠钱款不还,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李贵争、李正伍偿还借款300000元。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李贵争、李正伍的身份情况;2、欠条,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的事实;3、收条,证明原告已经向被告支付300000元。被告李贵争、李正伍未出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给予采信,对原告主张的事实给予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清楚,被告应当偿还原告的借款,故对于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30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给予支持。综据上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贵争、李正伍共同偿还原告李应春借款300000元。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李贵争、李正伍共同负担。上述应履行的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权利。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待结算财政款项-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0×××97,开户银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 庆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荟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