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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7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原告周广琴与被告江苏省林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广琴,江苏省林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鼓民初字第7638号原告周广琴,女,汉族,1968年3月3日生。委托代理人冷雪,南京市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江苏省林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世贸大厦A1座6层。法定代表人林建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军,江苏省林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郑荣伟,江苏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广琴诉被告江苏省林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宁国贸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广琴及其委托代理人冷雪,被告林宁国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谢军、郑荣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被告诉辩意见原告周广琴诉称:原告于2007年10月18日至被告处从事导购工作,每月工资1866.38元,2015年7月31日,被告提出要解散,提前终止原告的劳动合同,但未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故原告经仲裁前置程序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4931.04元(1866.38元/月×8个月)。被告林宁国贸公司辩称:原、被告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银行卡上的收入并非来源于被告公司,且被告已经全额支付了原告的劳务费,故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林宁国贸公司与苏果超市之间存在合作关系,周广琴原在苏果超市内从事导购工作。2014年9月30日至2015年5月14日之间,周广琴的账户共有8笔钱款进账,数额分别为2454.6元,1700元、1700元、1700元、1983元、1700元、2222.97元、1438元,共计14898.57元。本院随意查询了其中两笔钱款的来源,经查该两笔钱款均来自于林宁国贸公司。林宁国贸公司在本院受理后还给付周广琴2015年4月至7月的报酬7465.52元。本案诉讼前林宁国贸公司已近停止经营,但尚未进入破产程序。2015年10月10日,周广琴向南京市鼓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了终结审理的仲裁决定书,周广琴遂向本院起诉。周广琴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的最早时间是2012年8月。周广琴还提供了一张收据,该收据载明的时间是2008年,但该收据并未加盖印章,林宁国贸公司否认该收据与其存在关联性。上述事实,有周广琴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收据、仲裁决定书,以及原、被告双方的当庭陈述与抗辩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林宁国贸公司虽辩称其与周广琴之间仅存在劳务关系,但该抗辩与其每月均向周广琴发放工资的事实不一致,故本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对周广琴主张的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予以支持。周广琴提虽主张其于2007年11月即与林宁国贸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主张的该项事实,不予认定。因周广琴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显示其2012年8月有一笔工资收入,故根据次月发放上月工资的通常做法,本院认定双方之间于2012年7月即建立劳动关系。因林宁国贸公司在2015年7月后即未再支付周广琴工资,且周广琴主张自2015年7月31日公司提出解散,故本院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5年7月31日解除。根据周广琴的工资收入,本院认定周广琴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863.6元【(14898.57元+7465.52元)÷12个月】。因周广琴在林宁国贸公司的工作时间超过了3年,尚不满3.5年,故本院认定林宁国贸公司应支付周广琴经济补偿金6522.6元(1863.6元/月×3.5)。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省林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广琴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522.6元;二、驳回原告周广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邢嘉栋审 判 员  孙晋辉审 判 员  邢 锐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陈 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