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27执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德福与高淑侠、张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福,高淑侠,张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7执411号申请执行人张德福,男,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富裕县。被执行人高淑侠,女,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甘南县。被执行人张岩,女,198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甘南县。本院在执行张德福与于高淑侠、张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通过强制执行将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7民初字70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房屋过户至张德福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7民初字70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涛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