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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扎民执字第1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刘忠民与扎赉特旗巴彦高勒镇永合村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忠民,扎赉特旗巴彦高勒镇永合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扎民执字第1100号申请人刘忠民,男,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扎赉特旗巴彦高勒镇永合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尹广成职务:主任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执行刘忠民申请执行巴彦高勒镇永合村村民委员会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扎民初字第278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永合村委会应支付执行标的28630.00元,案件受理费258.00元,执行费329.45元,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申请人刘忠民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年扎执字第11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白秀河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白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