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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吕梁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吕梁广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韩旭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梁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吕梁广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韩旭,霍清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执64号申请执行人吕梁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龙凤北大街农行四楼。法定代表人刘有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左常青,山西晋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婧,山西晋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吕梁广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山西省方山县武当镇新民村。法定代表人韩旭,董事长。被执行人韩旭。系被告吕梁广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霍清祥,男,1967年1月20日生,汉族,山西省方山县圪洞镇袁家甲村101号人,现住本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吕民一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吕梁广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韩旭、霍清祥的银行存款825.321921万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全照审判员  谭政廷审判员  崔建忠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武 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