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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31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赵家云申请执行汪庆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家云,汪庆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3133-1号申请执行人:赵家云。被执行人:汪庆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家云与被执行人汪庆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赔偿款人民币23576.13元及利息、诉讼、执行费用。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34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芳审判员 余振海审判员 韩延凤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