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亚娟与重庆晋愉奥特莱斯商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亚娟,重庆晋愉奥特莱斯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6执314号申请执行人李亚娟,女,汉族,1979年2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执行人重庆晋愉奥特莱斯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新区c2-06-2/01号地块-2-2,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余胜申请执行人李亚娟与被执行人重庆晋愉奥特莱斯商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津法民初字第112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亚娟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逾期,被执行人重庆晋愉奥特莱斯商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经查,重庆晋愉奥特莱斯商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5月4日,我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李亚娟发出举证通知书、听证通知书,要求李亚娟于2016年5月12日前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李亚娟无故未向我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也未参加听证会。现本案被执行人仍欠申请执行人案款14766.60元及迟延履行金。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6执31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再洪执行员 何 翔执行员 胡江涛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钟春梅 关注公众号“”